close

  中國江蘇網10月27日訊(通訊員 朱海浩 蘇醒 記者米格)記者今日從鹽城新興法庭獲悉,一老嫗在殯儀館送行親友時摔傷,開顱手術後將逃避責任的殯儀館告上法庭。
  2013年12月31日凌晨5時許,鹽城市殯儀館里送葬的隊伍已經是一個接著一個,人們帶著悲痛的心情,在黑暗中摸索著前進,為死去的親人最後一次送行。
  從殯儀館的停車場走到靈堂,要經過一段很長的走廊,殯儀館內所有通道幾乎漆黑一片,僅有的幾盞燈也是如“鬼火”般暗淡,無法滿足整個走廊的照明。靈堂與進出通道之間有一個高達二米的臺階,兩側的柱子上掛著兩盞落滿蚊蟲的走廊燈,早已經失去了照明的功能,臺階處漆黑一片,沒有任何警示標識,稍不留神就有摔倒的危險。
  年過六旬的陳美英老人也像其他人一樣摸黑為親友蔣明忠送行,剛巧走到這個臺階附近,由於沒有照明,老人沒能看見此處的臺階,一失足,就從臺階上摔了下去,當場深度昏迷。
  經殯儀館工作人員用私家車送至鹽城市第一人民醫院手術搶救,醫院確診為頭顱嚴重骨裂,必須開顱手術,否則有生命危險。
  送葬的親友還沒從悲痛中走出,就又經歷一次生死離別的磨難。經醫院十幾天的緊張搶救,才將老人從鬼門關拉回。為保全證據,陳美英老人的家人向鹽城市鹽城公證處申請了證據保全,依法對殯儀館的照明設施及照明狀況進行了公證,以便合法維護自身權益。
  事發後,鹽城市殯儀館方面為逃避責任,立即將走廊上的照明燈全部更換,但對於受害老人的賠償問題一直持否定態度。殯儀館方面認為,送葬親友是葬禮的組織者,應當對送葬人員的安全問題負責,陳美英老人摔倒受傷完全是送葬親友沒有盡到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殯儀館方面在事發後已經積極主動將老人送往醫院治療,殯儀館方面不存在任何過錯。
  據此案的律師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判斷公共場所及設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是否已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主要看其是否達到了法律、法規、規章、操作規程的要求,是否達到了應當達到的通常註意程度。對公眾開放的經營場所及其配套設施、設備應當安全可靠,要符合國家強制標準或行業標準,並應當配置有數量足夠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員。向公眾提供的服務內容及服務過程應當是安全的,包括對不安全因素的提示、警示、勸告,制止第三方對消費者的侵害,對已經或正在發生的危險採取積極救助措施等。顯然鹽城市殯儀館在殯儀服務方面沒有考慮到送葬人員的人身安全,對於存在安全隱患的場所,沒有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對於鹽城當地百姓具有摸黑送葬的風俗,沒有提供必要的照明的義務,是意外發生的根本原因。
  該律師透露,陳美英老人先後已花費四五十萬元醫療費用,目前家中負債纍纍,老人至今都未能完全康復,身體仍然非常虛弱,意識模糊,生活不能自理。
  (原標題:照明如“鬼火” 鹽城一老嫗在殯儀館摔傷開顱 館方逃避責任速換燈)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wqmqfh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